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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流程

时间:2011-09-27 15:21来源:武汉公司网 作者:大慧堂工商代理 点击: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指南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变更以下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证)件:
变更名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营业场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负责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有关被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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