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武汉市江岸区 路 号 栋 单元 层 室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
第三条 租金:人民币1000元整/月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现金支付,每月15号前付清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办公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除结构、墙体及屋顶外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条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除结构外,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由出租人享有。
第九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押金:1000元。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是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2012年11月30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是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的,应负责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人: 承租人: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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